亲生儿子在父亲再婚后20多年不往来,父亲去世后却回老家要求继承遗产,还起诉继母女儿争房产,法院:未履行赡养义务,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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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15日,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,发布包括继承纠纷在内的8件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。
其中一例为:郑国安(化名)与沈秀英(化名)均系再婚。
郑凯是郑国安的亲生儿子,父亲再婚后,郑凯(化名)与父亲20多年间不往来,直到父亲去世才回到老家要求继承遗产。
沈秀英再婚前育有3个女儿,结婚时3个女儿均已成年。
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郑国安与沈秀英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。
郑国安晚年入住养老院,主要由沈秀英前往探望。
郑国安去世后,葬礼由沈秀英及其女儿们操办。
此后,沈秀英也已去世。
郑凯随后将沈秀英的3个女儿诉至法院,主张沈秀英母女苛待其父,无权继承遗产,并请求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份额。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案涉房屋系郑国安与沈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,其中属于郑国安的二分之一份额可以作为遗产,由郑凯、沈秀英两名法定继承人继承。
因继承行为发生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施行前,本案适用当时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。
该法第十三条规定,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,不尽扶养义务的,分配遗产时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
法院认为,郑凯作为郑国安唯一的亲生子女,具有赡养能力,却长期未与父亲联系,也未主动关心父亲的生活状况,未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,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。
对于郑凯指控沈秀英母女苛待其父等情节,法院经审理认为,相关说法主要是其单方陈述或转述他人言论,缺乏有效证据予以证明,故未予采信。
综合案件情况,一审法院考虑到案涉房屋面临拆迁补偿等因素,未对房屋进行折价或评估分割,酌定郑凯享有该房屋六分之一的继承份额,并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。
郑凯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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